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 98 年 07 月 10 日)
第5條
經紀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申請繳存營業保證 金: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部營業處所清冊。

四、全體經紀人名冊。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經紀業自行計算其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數額 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