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8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星期前將開課日期、 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及工作人員等資訊登載於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網站。

前項已登載之開課日期有變動者,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他已登載之 資訊有變動者,申請之機構、團體應將變動部分於每期開課二日前重新登 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變動者,應於開課前 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應於開課一日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參訓 人員名冊,並於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登載參訓人員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