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 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