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14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三個 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登載或已通 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工 作人員人數少於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人數。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四、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未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或未全程錄 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四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