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瞭 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構 、團體應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