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 92 年 12 月 22 日)
第3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 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 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