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2 日)
第4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 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