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2 日)
第25條
經紀業執行業務過程,應記錄其辦理情形。主管機關得查詢或取閱經紀業 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並得限期令所轄區域內之經紀業及外縣市經紀 業於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提出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或其他 業務執行之相關資料、說明書,經紀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