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2 日)
第2條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以下簡稱經紀業)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 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