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2 日)
第13-3條
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 將會員入會情形,以書面報請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其停權、退會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