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業務及責任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24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 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