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
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