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業務及責任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22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 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