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業務及責任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21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