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經紀人員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16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