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經紀人員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 。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