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9條
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

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

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