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