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12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 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