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 98 年 10 月 09 日)
第4條
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 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但其部分回復 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前項土地,無公告土地現值,其地價應參照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 值之區段地價計算;無所屬地價區段時,得視實際情形,以毗鄰適當土地 之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