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附具範圍圖: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四至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五、土地使用現況。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

八、安置計畫。

九、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

十、開發總費用、經費來源、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

十一、目前實際作業情況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十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