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5-1條
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八、公益性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