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42條
需用土地人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三個月內撰寫區段徵收成果報告,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及資料如下:

一、緣起。

二、事業計畫概述。

三、徵收範圍、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四、辦理經過:

(一)計畫書撰製及審核。

(二)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三)各項補償費發放情形。

(四)抵價地申請、核定及分配。

(五)拆遷戶安置計畫執行情形。

(六)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分配情形。

(七)農業專用區土地配售情形。

(八)工程施工。

(九)地籍整理及交地。

(十)土地之處分。

五、財務收支情形。

六、效益評估。

七、檢討及建議。

八、檢附位置圖、徵收前後地籍圖、徵收前後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工程施 工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