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41條
需用土地人於完成土地處分及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清償後,應即辦理財務 結算。但土地處分或費用清償無法於工程驗收及土地接管後一年內辦理完 竣者,得於區段徵收其他程序均完成後先行擇期辦理,並於結算書中載明 土地處分及費用清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