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8條
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 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