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4條
地籍測量之面積與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結果 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 分配結果清冊面積。

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 價地之面積,並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繳納或領取。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本條 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應領取之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依 法提存。

前項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 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管理機關領回土地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