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 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 籍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