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所 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依據。

二、配售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情形。

四、各耕作單元及地價。

五、抽籤配售作業。

六、配售土地地價繳納作業。

七、配售土地登記及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