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1條
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 分配結果圖,於該機關之公告處所及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公告三十日,並 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通知應同時檢附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分配結果。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 時確定。

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