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0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辦 理抵價地分配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依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 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