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3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明確記載區 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需用土地 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