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以上之分配街廓配
地。選擇分配街廓時,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所選擇分配街廓
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該分配街廓賸餘土地不得小於最小分配面
積。
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之土地,非為該分配街廓之最後一宗土地時,其應領抵
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如為最後一宗土地時,其應領抵價地之
權利價值超過或不足該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之處理原則,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於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