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27條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 列資料:

一、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

四、合併分配申請書。

前項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分配街廓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各分配街廓之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三、各分配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四、各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

五、各分配街廓之分配方向。

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申請提 供第一項以外之其他抵價地分配資料,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得於土地所 有權人切結資料確實作為抵價地分配使用後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