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26條
抵價地分配作業程序如下:

一、計算抵價地總面積。

二、規劃抵價地分配街廓、分配方向及訂定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三、劃定區段徵收後地價區段,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四、計算各分配街廓面積、單位地價及抵價地總地價。

五、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六、訂定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七、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八、受理合併分配之申請。

九、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抵價地分配。

十、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 清冊。

十一、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十二、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十三、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第六款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商需用 土地人定之;第十三款之囑託登記,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囑託該 管登記機關辦理;其餘各款之辦理機關,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及 需用土地人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