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23條
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 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並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領取區段徵收地價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派下員對於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提出異議時,管理人應 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 價地。

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其 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前三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抵價地分配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完成更名或所有權變更登記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更名 發給抵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