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 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 發展狀況等因素。

前項抵價地總面積應先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