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5條
區段徵收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需要者,得 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原則下,增設或加 寬為十公尺以下道路。

前項增設或加寬之道路,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 公告確定後,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 定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