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4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且已辦理 區段徵收地區,於辦理區段徵收期間,除為配合區段徵收計畫需要或遇有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變更其都市計 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