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1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 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 布實施細部計畫。

前項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屬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者, 其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並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