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 年 10 月 18 日)
第10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主要計 畫得與細部計畫併同規劃。但計畫書圖仍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分 別製作,並分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