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9條
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或 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