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區段徵收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 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