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12條
標售土地得標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招標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 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招標機關並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其土地 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 三十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得標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並以 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招標機關應配 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如與 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時,得約定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就二者面積差額 ,按得標金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

第一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