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91 年 01 月 25 日)
第11條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 分之五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