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 93 年 10 月 26 日)
第6條
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