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 93 年 10 月 26 日)
第6條
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管現金或債券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情形。
五、通知送達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