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 93 年 10 月 2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 償費。
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
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
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