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8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時,得就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殘餘部分,同時申請收回。但該殘餘部 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土地管理機關得予拒絕。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除依前項規定,與被徵收之土地同 時申請收回外,不得單獨申請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