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62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於 申請徵用前,得免舉行公聽會,並免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 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