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徵收程序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應擬具徵收計畫書、 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送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

需用土地人依前項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經退回補正者,應於六個 月內補正完竣;屆期未補正者,其協議價購程序應重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