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徵收程序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 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土地所有權人。